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0號
- 原告
- 周添丁(即周潔如之繼承人)
- 原告
- 林素珠(即周潔如之繼承人)
- 被告
- 田祝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7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周潔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日期:民國113年6月29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田祝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