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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 原告
    洪全成
  • 被告
    晶皇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洪全成 被 告 晶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支付價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原告(聲請人)應於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駁回其聲請(同時,原告應繳裁判費): 一、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新台幣6萬2340元之事證(勿 庸繳納綜所稅,不等同是無資力)。 二、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3.1.1迄今之銀行等金融帳號及影印出 入明細資;及陳報於股市、債券及基金(國內外)、壽險等全部資。 三、113.1.1迄今日常如何維生?工作?與何人同住?住所是何人 所有? 四、113.8.25既能以2600萬元出售系爭土地,簽約(第一期)款得26萬元、備證款(第二期款)得260萬元,會無資力支付 裁判費? 五、書狀(起訴狀等)是由律師代撰?何家事務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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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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