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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鏡明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萬2228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877.86㎡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8874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1萬20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780萬2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877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萬1008元 1 利息 1萬1008元 112年5月1日 114年4月23日 (1+358/365) 5% 1090.24元  小計       1090.24元 合計        1萬2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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