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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黃綢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告
豐柏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新
被告
裕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辰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及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現場(不同處)彩色照片並加以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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