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陳長琪、林建宏、李超群
- 原告曹勝雄、曹明義、鐘性雄、鐘性坤、鐘志德、鐘靜慧、魏劉錠、鄭陳束連、劉鋑穎、曾碧蘭、黃昭文、廖素秋、張馨方、張芷璇、陳家榮
- 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曹勝雄 曹明義 鐘性雄 鐘性坤 鐘志德 鐘靜慧 魏劉錠 鄭陳束連 劉鋑穎 曾碧蘭 黃昭文 廖素秋 張馨方 張芷璇 陳家榮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被 告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萬3530元(225萬5957元+80萬2548元+105萬8204 元+133萬7246元+35萬5533元+34萬8052元+29萬1243元+191 萬3969元+21萬5639元+23萬1849元+23萬3290元=904萬3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8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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