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32號
- 原告
- 李珮瑄
- 原告
- 林佩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維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杉珊律師
- 被告
- 上山打老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宥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理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6408元(38萬7834元+59萬8574元=98萬6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