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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3號

交付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徐依琳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告
李燦庭

陳淑櫻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安達居家防護設計工程企業社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會計帳本、營業收入流水帳、收支帳冊(包括日記帳、分類帳)、所有銀行存摺往來明細、製作前揭帳冊所依據全部收支憑證及傳票,交予原告以查閱及影印,不得為妨害行為。」,核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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