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2號
- 原告
- 洪傅淑珍
- 被告
- 林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萬25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167萬722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第2項98萬2800元=266萬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48萬元 1 利息 148萬元 113年9月1日 114年7月1日 (304/365) 16% 19萬7225.21元 小計 19萬7225.21元 合計 167萬7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