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 原告
- 博展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植琨
- 被告
- 維瓦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浚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萬25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81萬1221元 1 利息 971萬4992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7月8日 (167/365) 5% 22萬2247.08元 2 利息 109萬6229元 114年3月4日 114年7月8日 (127/365) 5% 1萬9071.38元 小計 24萬1318.46元 合計 1105萬25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