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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王鏡明

  • 當事人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益政黃雪汝黃義成陳羿伶王惠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黃益政 黃雪汝 黃義成 陳羿伶 王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請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村鄉○○路00 號」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註:本院將依上揭查報房屋價額,加計土地價額127萬7952元(面積81.92㎡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萬5600元/㎡), 再乘以原告應有部分之比例2/16,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地號、8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建物使用現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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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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