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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被告
黃益政

黃雪汝

黃義成

陳羿伶

王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請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村鄉○○路00號」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註:本院將依上揭查報房屋價額,加計土地價額127萬7952元(面積81.92㎡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萬5600元/㎡),再乘以原告應有部分之比例2/16,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地號、86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建物使用現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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