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0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正德
- 被告
- 陳村吉即慶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4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影本 。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