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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張仰鈞
原告
張揚得
原告
何錦珠
原告
楊茗棋
原告
林美燕
被告
富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素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訴訟費用部分,依原告張仰鈞、張揚得、何錦珠、楊茗棋、林美燕各自請求金額分別核定,是原告應分別補繳如附表「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分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有無火災前的房屋外觀及內部照片?查報並說明其內部構造、置放物品及該處電線路分佈(宜以區域平面配置圖為底輔以圖示、說明之)?建物之複丈成果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元) 1 張仰鈞 722萬3300元 8萬6091元 2 張揚得 719萬5500元 8萬5740元 3 何錦珠 148萬9500元 1萬8933元 4 楊茗棋 266萬5206元 3萬2739元 5 林美燕 612萬2725元 7萬32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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