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2號
- 原告
- 吳家全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逵元律師
- 被告
- 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旻憲
- 被告
- 李○○
楊○○
陳○○
施○○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恰他項權利)、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