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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2號

撤銷信託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吳家全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逵元律師
被告
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旻憲
被告
李○○

楊○○

陳○○

施○○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恰他項權利)、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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