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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黃建昌、陳瑞珠

  • 原告
    協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沂信光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協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昌 被 告 沂信光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90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5000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1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83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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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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