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王鏡明
- 當事人黃豐貿、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為相對人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黃豐貿 相 對 人 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淑令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民國114 年1月1日施行)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未繳費,即駁回其聲請。 二、提出天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設立、異動登記資料及股東、董事名冊。 三、查報自認檢查人之適宜人選(例如:中部執業會計師,或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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