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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蔡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4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7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2萬5102元 1 利息 1萬6821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36/365) 15.99% 265.28元  2 利息 10萬8440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36/365) 3.99% 426.75元  3 利息 48萬5123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36/365) 5.03% 2406.74元  4 違約金 第一期300元、第二期400元、第三期500元     1200元  小計       4298.77元 合計        62萬9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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