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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02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言孫

上訴人
潘俊宏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555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5,9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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