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王鏡明
- 當事人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益政、黃雪汝、黃義成、陳羿伶、王惠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黃益政 黃雪汝 黃義成 陳羿伶 王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建物之交易價值,及未補正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起訴狀附件是112.1.24舊的)等資 料,致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進而應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以114年補字第723號裁定原告應於十四日內陳報、補正上開資料,原 告已於同年10月17日收受裁定,其逾期迄未補正,程序上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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