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趙啓成
- 被告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7號 被 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啓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9,024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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