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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趙啓成

  • 被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17號 被 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啓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9,024元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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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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