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洪榮謙
- 原告黃秋香
- 被告李明治、吳俞萱、凃安慶、劉益志、梁弘靖、謝昆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黃秋香 被 告 李明治 吳俞萱 凃安慶 劉益志 梁弘靖 謝昆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係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3年 度重附民字29號)前來,本院除其中另名被告陳宏榮尚未審理外,上列被告均於民國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李明治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吳俞萱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凃安慶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1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 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劉益志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9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 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梁弘靖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謝昆晉應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明治、吳俞萱、凃安慶、劉益志、梁弘靖、謝昆晉各依序負擔1240分之30、1240分之80、1240分之130、1240分之910、1240分之30、1240分之60。 九、上列第一、二、三、五、六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李明治、吳俞萱、凃安慶、梁弘靖、謝昆晉如依序各提出新臺幣30萬元、80萬元、130萬元、30萬元、60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免假 執行。 十、上列第四項,原告提出新臺幣91萬元為被告劉益志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劉益志如提出新臺幣910萬元為原告 供擔保,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李明治、劉益志經合法通知,前者未到場,後者具狀表明其在監不願到場辯論,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情 形,本院應准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聲明:被告李明治、陳宏榮(本院另行審理)、吳俞萱、凃安慶、劉益志、梁弘靖、謝昆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係主 張略以:前列被告七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由被告七人擔任車手,負責向被害人面交取款。原告受騙方式係由該集團不詳成員自民國(下同)113年3月6日前某日起,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廣告, 經原告連繫即佯稱有股票投資專案,保證獲利云云,使原告誤信,依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現金予被告七人。被告七人繳交取得之現金給該集團不詳成員後,被告李明治、陳宏榮、劉益志各得1萬元報酬,被告涂安慶得5000元報酬, 被告謝昆晉得3000元報酬。嗣原告發覺有異,報警處理,查悉前情,被告均經檢察官起訴,亦由法院判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詐欺罪,各自處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2項(書狀誤為第223條第1、2項),請求被告賠償並應加給利息等語。 三、被告吳俞萱、凃安慶、梁弘靖、謝昆晉到庭陳稱意旨略以,被告互不相識,不曉得是否同一集團,各人只有向原告取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該金額造成原告受損,各人願賠償,但原告要被告連帶賠償1740萬元不合理等語。 四、得心證理由: 1、原告主張受詐欺並於如附表時地交付現金於被告等人,被告等人嗣亦因前開不法行為經檢察官起訴,由法院判處罪刑等情,被告等人未爭執,亦有相符的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自可採信屬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予賠償,自合法有據。 2、原告主張並據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如附表共交付之1740萬元部分,被告抗辯如上,意指各被告只應以取款額賠償為合理等語。經本院審酌被告抗辯互不相識,各因上網找工作、或經FB、交友軟體等依不詳人指示 向原告取款等情,合於相關刑事案卷資料所陳之內容。此外,迄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人間於主觀、客觀上已堪知彼此屬共同之詐欺集團成員,雖各被告於如附表之各次取款行為係與該詐欺集團之成員間構成共同侵害原告權利,應負連帶賠償之責。惟被告等人間,委難論認亦應對其餘被告之取款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原告此部分連帶賠償之主張尚難採取。 3、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 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亦有明文。查原告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給付,係屬無確定期限者,原告請求被告應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遞延利息,自合法應准。此部分原告書狀雖錯引且誤植法條如上,但不影響本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亦此敘明。 綜上,本院核認原告於請求被告李明治應賠償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吳俞萱應賠償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凃安慶應賠償給付原告1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劉益志應賠償給付原告9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被告梁弘靖應賠償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被告謝昆晉應賠償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內係有理應准。逾此範圍容不適當,難加准許。 五、原告聲明請求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就前開原告勝訴部分,被告李明治應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被告吳俞萱、凃安慶、梁弘靖、謝昆晉係認諾願賠償,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1款、第5款,自應予宣告如主文所示。另本院參據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1、2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 條之規定,就被告劉益志部分,亦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由原告、被告提出後,各得假執行、免假執行如主文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原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免納裁判費,審理過程,若有訴訟費用支出容微,故責由被告負擔,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金額 (新臺幣) 面交車手 偽造文件名稱 1 113年3月6日15時58分許 黃秋香位在彰化縣○○鄉○○村0鄰○○路0段000○0號之住處 30萬 梁弘靖 (以假名陳家龍) 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1張(「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陳家龍」之印文及署押)、專案計劃協議書1張(「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2 113年3月8日9時2分許 同上 60萬 謝昆晉 (以假名許柏凱) 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1張(「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許柏凱」之署押) 3 113年3月11日 11時34分許 同上 30萬 李明治 (以假名李家豪) 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1張(「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李家豪」之印文及署押) 4 113年3月14日 12時32分許 同上 100萬 陳宏榮 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1張(「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5 113年3月26日 14時9分許 同上 400萬 陳宏榮 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1張(「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6 113年3月22日 10時41分許 同上 30萬 吳俞萱 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1張(「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7 113年3月25日 11時18分許 同上 50萬 吳俞萱 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1張(「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8 113年3月22日 15時47分許 同上 130萬 凃安慶 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1張(「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9 113年4月1日 13時23分許 同上 400萬 劉益志 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1張(「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10 113年4月8日 10時37分許 同上 510萬 劉益志 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庫送款回單(存款憑證)1張(「緯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潘佳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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