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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弘仁劉玉媛張亦忱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岳樺
被告
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馮襄芸
被告
盧科源

盧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56萬1,21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56萬1,21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變更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卷第13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程序上自應准許。

二、被告盧子晴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康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24日及109年10月5日簽訂借據及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並先後於108年9月24日及110年10月5日邀同被告盧科源、馮襄芸(原名馮妍蓁)、盧子晴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健康公司對於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7,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與健康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而健康公司依上開約定於108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3,076萬9,204元(即附表二編號1),借款日期自108年10月2日至123年10月2日,按月於每月2日攤還本金並繳付利息;復於110年4月6日再依上開約定分別向原告借款2,000萬元及900萬元(即附表二編號2、3),借款日期均自110年4月6日起至110年10月6日止,附表二編號2、3借款到期後,經兩造合意三度展延到期日至113年10月6日,並應按月於每月6日繳付利息。詎健康公司就上開3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13年10月2日,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4,756萬1,214元本金及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健康公司、馮襄芸、盧科源答辯略以: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等語。

㈡盧子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上開主張,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借據、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展期約定書可稽,復為健康公司、馮襄芸、盧科源所不爭,盧子晴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4,756萬1,214元,及如主文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3,076萬9,204元 2,066萬1,214元 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25%計算。 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000萬元 500萬元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25%計算。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500萬元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25%計算。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900萬元 690萬元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25%計算。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4,756萬1,214元   
附表二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3,076萬9,204元 2,066萬1,214元 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625%計算。 自民國11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000萬元 500萬元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25%計算。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500萬元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25%計算。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900萬元 690萬元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25%計算。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4,756萬1,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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