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李昕
- 當事人顧文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顧文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法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2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顧文玉即皇家排骨店 永豐銀行 彰化分行 114年3月26日 82,040元 234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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