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李昕
- 當事人勝和發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勝和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忞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4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隆茂有限公司趙世豪 芬園鄉農會 113年10月5日 52,479元 FY018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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