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 聲請人
- 陳宇威(即簡美華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聲 請 人兼
- 代理人
- 陳宇琦(即簡美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115 002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0 1 39 003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