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阿里巴巴香港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圭
- 代理人
- 張洊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洪堯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亞洲包裝工業有限公司 張美美 台中銀行社頭分行 113年8月30日 228,000元 CT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