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徐沛然

聲請人
鑫瑞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玲
代理人
黃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晨允企業有限公司 郭曉媚 台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12年12月8日 112,853元 HIA0751111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