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李言孫

  • 當事人
    柯旭軒即富達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柯旭軒即富達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次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准予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友豐營造有限公司 莊東榮 台中銀行永靖分行 113年12月15日 956,813元 YCA0111934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