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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鍾孟容

聲請人
蜜特髮藝
法定代理人
林郁凱
相對人
吳德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10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許,然假扣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可隨時為之。

三、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等情,有該案裁定影本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核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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