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鍾孟容
- 當事人蜜特髮藝、吳德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蜜特髮藝 法定代理人 林郁凱 相 對 人 吳德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假扣押 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110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許,然假扣押原因業已消 滅,爰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前段定 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可隨時為之。 三、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予對相對 人為假扣押等情,有該案裁定影本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核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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