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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徐沛然

聲請人
王慈峰
相對人
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裕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彰化縣政府民國114年10月1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2.項所載「經雙方溝通後,資方(即若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等人(即王慈峰)積欠工資及資遣費,將分兩期給付,於114年11月10日及114年12月30日匯入勞方薪轉帳戶中,勞方個別之各期金額如下:…王慈峰第一期為2萬元,第二期為2萬9,846元;…前開金額若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數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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