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7號
- 聲請人
- 張奕蓁
- 相對人
- 政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杼町
主文
民國114年7月16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附件)調解結果(如調解方案)第2項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在職期間工資差額新臺幣5萬5,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7月16日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件所示,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因勞資爭議,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4年7月16日調解成立,且相對人對於本件聲請事項,並未依約履行,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12、17-19頁),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附件: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