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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洪堯讚

聲請人
張奕蓁
相對人
政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杼町

主文

民國114年7月16日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附件)調解結果(如調解方案)第2項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在職期間工資差額新臺幣5萬5,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7月16日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件所示,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因勞資爭議,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4年7月16日調解成立,且相對人對於本件聲請事項,並未依約履行,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12、17-19頁),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附件:彰化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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