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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鍾孟容

  • 原告
    劉淑青
  • 被告
    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劉淑青 相 對 人 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載事項。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1款、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件起訴狀中未記載被告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之法定代理人,依上開規定,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 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之商業登記資料。 ㈡原告係由何人面試、聘僱、指揮從事工作、工作內容為何?並提出受雇證明。 ㈢兩造約定工作時間及薪資計算方式為何?請求薪資12,000元之理由為何(何月份薪資)? ㈣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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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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