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劉淑青
- 相對人
- 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載事項。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件起訴狀中未記載被告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之法定代理人,依上開規定,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小南雞腿便當(員林宸揚店)之商業登記資料。
㈡原告係由何人面試、聘僱、指揮從事工作、工作內容為何?並提出受雇證明。
㈢兩造約定工作時間及薪資計算方式為何?請求薪資12,000元之理由為何(何月份薪資)?
㈣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