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號
- 原告
- 陳晉誠
- 被告
- 鋐洲生技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洲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義肢費用新臺幣(下同)195萬元、勞動力減損260萬元、精神撫慰金200萬元,共計65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78,135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