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號
- 原 告
- 譚佳葳
- 被 告
- 保升物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20個月工資,共計4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5,4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