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6號
- 聲請人
- 王宥淵
- 代理人
- 洪嘉威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中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16,650元、預告工資42,000元,合計258,6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8,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