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姚銘鴻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許瑞昌
-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技翔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技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許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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