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8號
- 原告
-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俞樺
- 被告
- 蔡清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7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5,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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