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允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鈺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趙國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中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為14萬4,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原判決主文第二項屬非財產權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10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以上裁判費共計9,975元【計算式:3,225元+6,750元=9,9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