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慧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克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1,103元(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91號裁定核定在案),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63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16,9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