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曾國珍、曾昶豪
- 被告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綠元寶實業社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45號 受裁定人即 相對人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珍 受裁定人即 相對人 綠元寶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曾昶豪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曾榆凱」之記載, 應更正為「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設彰化縣○○鄉○○路000號1 樓、法定代理人曾國珍」。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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