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刑志凱
- 債務人
- 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施捷綾
- 債務人
- 安寶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23,5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康喬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週轉金之需,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7日、110年2月4日邀同債務人施捷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債務人安寶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申借借款週轉金貸款各一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300萬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僅繳付本息至114年2月4日止即未繳付,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金額,經向債務人催促要求還款,仍未清償,依約定聲請人自得終止本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1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564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一 002 新臺幣141313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一 003 新臺幣164321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一 004 新臺幣657318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一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564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2 新臺幣141313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3 新臺幣164321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4 新臺幣657318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