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
- 債權人
-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曹彩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依聲請狀所附契約書,似未見每月20日以前繳款之約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