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景尚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31號 債 權 人 景尚立 上列債權人景尚立因與債務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景尚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債權人姓名為何?倘有錯誤,請更正之併補正正確之簽 名或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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