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96號
- 債權人
-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基
上列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思嫻即轉角花店園藝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及自民國114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然請求原因及事實之三提及「...自113年1月30日起即未再給付聲請人保養維修費...」、四「自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請確認何日期為正確之日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