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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債權人
永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閔

上債權人永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宥建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宥建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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