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吳佳閔
- 原告永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 被告宥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者,請依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48號 債 權 人 永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閔 上債權人永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宥建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宥建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已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 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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