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泰華
- 當事人朱淑君、小人襪織造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87號 債 權 人 朱淑君 債 務 人 小人襪織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187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4年2月18日 1,000,000元 114年2月20日 RA0000000 002 114年4月28日 1,200,000元 114年7月28日 TD0000000 003 114年6月7日 1,300,000元 114年7月28日 TD0000000 004 114年6月30日 1,000,000元 114年7月28日 TD0000000 005 114年7月16日 600,000元 114年7月28日 R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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