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
- 債權人
- 賴正偉
- 債務人
- 昱曜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3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3269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2,250,000元 114年12月24日 HJ0000000 6 002 1,300,000元 114年12月24日 HJ0000000 6 003 2,060,000元 114年12月24日 HJ0000000 6 004 1,050,000元 114年12月24日 HJ0000000 6 005 4,120,000元 114年12月24日 HJ0000000 6 006 450,000元 114年12月24日 HJ000000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