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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林岳樺
債務人
久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債務人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盧科源
債務人
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馮襄芸即馮妍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462,8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 (民國) 1  86,674元   2.875% 自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75% 自113年10月8日起 至114年4月7日止     0.575% 自114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93,340元   2.875%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75% 自113年9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0.575% 自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  4,015,000元   2.775% 自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775% 自113年10月7日起 至114年4月6日止     0.555% 自114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4  849,538元   2.875%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75% 自113年9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0.575% 自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373,340元   2.875% 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75% 自113年9月8日起 至114年3月7日止     0.575% 自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6  12,045,000元   2.775% 自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2775% 自113年9月7日起 至114年3月6日止     0.555% 自114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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