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 債權人
-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和
- 債務人
- 陳秀卿
林黃翠娥
林明輝即陳俊忠之繼承人
林明呈即陳俊忠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
林鈺珊即陳俊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明輝、林明呈、林鈺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俊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秀卿、林黃翠娥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3,46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5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債務人林明輝、林明呈、林鈺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俊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秀卿、林黃翠娥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