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
- 債權人
- 張敏祥即能祥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張敏祥即能祥企業社因與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敏祥即能祥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本件債權人為能祥企業社(合夥商號),請更正債權人之記載方式為:債權人能祥企業社、法定代理人張敏祥;若本件債權人為臺端暨獨資商號,依聲請狀所附資料形式上無法釋明,請再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及法律依據。
二、請提出聲請狀(更正後)繕本2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