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
- 債權人
- 能祥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敏祥
上列債權人能祥企業社因與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能祥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2383號
上列債權人能祥企業社因與債務人政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能祥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
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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